旅行社设立审批办理程序
国内旅行社审批
一、审批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334号令)
二、受理条件: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申办人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申请书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拟设立旅行社章程
⑤银行资信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⑥缴纳质保金承诺书
⑦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
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⑨配置设施设备清单(电话机、传真机、计算机、联网硬件)
⑩拟设地旅游部门意见书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设立地市州旅游局初审;
2、市州旅游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发《关于旅行社设立申请的意见书》。初审合格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具有审批权的旅游局;初审不合格的,市州旅游局应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3、具有审批权的旅游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发《关于旅行社设立申请的意见书》。审查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四、受理机构
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0715-8260848)
国际旅行社审核
一、审核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334号令)
二、受理条件: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申办人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申请书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拟设立旅行社章程
⑤银行资信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⑥缴纳质保金承诺书
⑦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
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⑨配置设施设备清单(电话机、传真机、计算机、联网硬件)
⑩拟设地旅游部门意见书
三、审核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省旅游局初审;
2、省旅游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发《关于旅行社设立申请的意见书》。初审合格的,须在20个工作日内制作有关文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省旅游局应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请人;
3、收到国家旅游局批复后,省旅游局将审批结果告知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四、受理机构
省旅游局受理全省国际旅行社的审核(027-87124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