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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变更事项办理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5
                                                    旅行社变更事项办理程序
一、审核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334号令)
二、受理条件:
1)加盖公章的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市州旅游管理部门变更申请文件
3)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旅行社投资人变更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旅行社转让合同
②验资报告
③新旅行社章程
④新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表
⑤如国有独资改制的,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书
  三、办理程序:
  1、省旅游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发《关于旅行社变更申请的意见书》。审核合格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有关文书,完成旅行社变更工作,向申请人颁发新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2、国际旅行社变更的,省旅游局在初审合格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国家旅游局办理。收到国家旅游局批复后,省旅游局将审批结果告知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领取经营许可证。
初审不合格的,省旅游局应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请人。
  四、受理机构
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0715-826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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