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旅游局、市直旅游企业:
现将《2008年全市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2008年全市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请你们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以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饭店及相关单位为重点,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附:1、《2008年全市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2、《2008年全市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咸宁市旅游局
二00八年四月十二日
2008年全市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方案
根据省旅游局《2008年全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鄂旅游管理文【2008】41号)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安办文【2008】14号)要求,特制定2008年全市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8年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同时也是我市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年。在2007年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种安全事故隐患,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防范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的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旅游局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杭莺
副组长:王承勇
成员:镇华丽 郑丽年 阮长武 黄朝信 徐赐全 陈绍东
张 军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质管科,镇华丽兼办公室主任。
三、范围及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农家乐等。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治理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防控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档案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旅游企业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设立专兼职安管员的情况;
2、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签订安全责任状,健全应急预案,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3、安全管理经费及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情况:安全生产和管理所需经费和设施设备,安管人员业务及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特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情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高压容器和电梯、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5、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7、旅行社租用车辆符合资质情况,所组建的团队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旅游活动项目情况;
8、涉水域活动的设施设备要重点检查,救生员及救生设施一定要配齐配好,安全有效。
四、排查治理方式及工作机制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监管监察执法、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分级监控治理机制、长效管理机制。
(一)要做到“三个结合”
1、要与日常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凡是消防不合格的星级饭店,申报星级的报告不予受理,已建成的星级饭店在整改期内未整改到位并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降星或摘星处理。旅行社存在的安全隐患,如租用“黑车”、“野导”以及在没有卫生许可证的社会饭店用餐等,被查处并予以限期整改仍不改正的,可以予以停业整顿乃至注销许可证的处理。
2、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相结合。加强企业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平安企业建设”和企业安全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要做到“人、财、物、规、时”(即管理人员、经费投入、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时间保障)同时到位。
3、要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饭店必须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应急救援的培训演练,并保存培训演练记录。
(二)建立健全“三个机制”
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各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经常、全面、系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区分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当地旅游局、消防部门、质监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市旅游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全市旅游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机制。一般事故隐患,由旅游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负责人制定方案,实施整改,并向当地旅游局、安全监管部门和消防、质监等部门报告。
3、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关键是从规章制度、机构、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等各方面,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包括责任状、责任制、岗位培训,所需设施设备、档案管理、应急救援体系、信息公示、责任追究等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五、重点时段
按照市旅游局工作部署,全市旅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重点时段实施:
(一)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做好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监察工作;
1、全市各旅游企业根据安全职责签订责任状,责任状内容与相关文件不相符合的应重新签订。继续健全、落实安全责任制,务必做到岗岗有制,人人有责。
2、旅行社安排的旅游线路,必须确保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景区景点安全,必须向游客说明有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因素,教育游客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领队、导游带团期间务必24小时手机开机,随时和组团社保持联系。遇到有可能产生的一些不利因素,要提前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3、星级饭店要严把食品质量关,注重电梯、高压容器的年检和保养,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4、游艇(船)要加强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有效,做好消防安全、旅游秩序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二)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健全预防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发现隐患及时有效地加以整改。
2、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发前,应事先了解旅游线路的气候情况,租用车辆应符合资质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星级饭店应着重检查建筑物的安全情况,户外广告牌的防台风能力,地下室的雨水浸泡和排泄情况及重要机器设备的保养安全等问题,同时做好餐饮卫生和防火各项工作,包括消控中心、消防通道、灭火器安全达标等等。
4、游艇(船)要继续做好游客疏导工作,船上消防安全工作,游轮的检修工作。遇到强自然灾害天气,要及时停止对外营运,并按照省、市、县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工作中要始终将保障游客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三)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十一”黄金周,冬季雨、雾、雪、冰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做好黄金周各项工作,旅行社妥善安排旅游团队的出行和接待工作,严格执行旅游合同所签订的内容,做到安全旅游、诚信旅游、文明旅游。
2、星级饭店继续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健全安全档案,同时注重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给予宾客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
3、全市各旅游企业要认真总结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突出重点
各旅游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并把该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切实考核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人负总责,认真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组织机构、人员、资金、责任,制定相关措施,限期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旅游局、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根据本单位实际,突出重点治理,尤其在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黄金周、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做到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整改到位,不留死角,不留后患。
2、加大宣传,广泛发动
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月”等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同时建立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接受各界举报,对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市旅游局设立的隐患排查治理举报电话号码:0715-8254548 0715-8260848
3、强化督察,长效管理
各旅游企业要不断加强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力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信息报送,数据管理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要立足长远,全面落实治本之策,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坚决杜绝新的重大隐患产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旅游局要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报送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将联合消防、安监等部门对全市各旅游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各旅行社和星级饭店每季度、每年度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分别于下一季度4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8日前向各属地旅游局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材料,各县市区将材料汇总后上报市旅游局。
二00八年四月
2008年全市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旅游者人、财、物的安全,根据根据省旅游局《2008年全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鄂旅游管理文【2008】41号)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安办文【2008】1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谁经营、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实行政府统筹协调、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全面监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咸宁市内从事旅游接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安全管理部门
第四条 旅游局是旅游安全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景区管理单位、旅游接待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加强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旅游安全法规及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安全管理;
(四)协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保证营运安全;
(五)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综治部门的安全检查、指导;
(六)负责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
(七)参与旅游安全质量投诉、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各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必须做到制度化、经常化,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
第七条 新招聘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例会学习制度,由各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及景区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九条 安全检查工作是监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到位的有效措施之一。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旅游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情况,查找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各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必须做好以下不同形式的安全检查:
(一)综合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由旅游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成立安全检查组,依照安全管理制度对各环节进行检查,对所属的专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凡检查不符合行业规定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做好安全评比及检查情况整理汇总、归档工作。
(二) 日常性安全检查。日常性安全检查由旅游经营具体操作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所属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运行要求的必须停止运行。
第十条 各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必须做到“四不放过”:
(一)问题产生的根源不查清不放过;
(二)安全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三)无专人负责及整改措施达不到验收标准不放过;
(四)责任人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章 接待经营者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承担接待的旅游团队或散客在旅游中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旅游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断改进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第十三条 旅行社(公司)接待旅游团队或散客必须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旅游时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临时变更服务内容。合同不得违反安全管理、旅游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与当时事实不符的资料,更不得强行拉客。
第十四条 组团社应为游客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重大活动和重要客人的接待任务,及时报告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并提供准确、全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游客在游船上的全程安全由游船所在的公司和接待社(公司)全权负责,游客实施漂流期间的安全由接待社(公司)和漂流船队全权负责,游客在景区徒步游览观光期间的安全由接待社(公司)和导游人员全权负责。
第十七条 接待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湖北省旅游条例》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旅游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是指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专门从事旅游安全管理的机构。
第十九条 各旅行社(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完善各种应急预案;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职工;
(四)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六)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七)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在营运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病”运行;
(八)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重避免司驾人员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九)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宜等;
(十)开展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市旅游局负责对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执行国家、省、市旅游安全法规、制度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安全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其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对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根据旅游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或重点抽查;
(二)协同公安、交通等单位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车、船进行检查,严禁车、船带故障运行;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旅游安全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四)定期公布旅游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旅游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五)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接待单位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旅游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参与安全事故的投诉,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公司)总经理或其他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一)安全管理混乱的;
(二)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或制度不完善的;
(三)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司机、驾长等)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或有生理缺陷、疾病等影响正常作业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四)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五)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六)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或安监人员的现场安全监察指令的;
(八)未按规定为旅游者投保的。
第二十二条 安监人员是指旅游企事业单位配备的专门或兼职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其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旅游安全法规、制度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公道、正派、持证上岗,实行敬语服务;
(三)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安监人员签名后归档备查;
(四)发现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五)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威胁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安全管理机构;
(六)安监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事故隐患或影响旅游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旅游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游船在航行前必须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在游客上下船前,船上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好。即安全网系好,跳板搭好,缆绳拴好,救生衣穿好,站在跳板旁搀扶客人上下。
第七章 景区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景区的安全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景区治安管理、市场秩序、护林防火、及其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紧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六条 景区要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险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定期对景区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确定景区的环境容量,做好旅游旺季旅游者的疏导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加强导游和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搞好景区环境卫生,保持清洁美观,景区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设施和建筑物,应依法限期治理和逐步清除。
第二十九条 景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控制容量,方便游客,依法经营,不得擅自在景区内摆摊设点,不得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打骂游客或尾随兜售。
第三十条 协同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公路的养护工作,并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旅游线路的完好畅通。
第三十一条 因景区管理单位的自身过错,造成旅游接待单位或游客损失的,经调查属实,应根据实际损失予以赔偿;造成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八章 导游员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凡旅行社(公司)安排带团游览的游客实行导游负责制,其职责范围从接到游客时开始到送走游客时止。
第三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公司)委派,持证上岗,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第三十四条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熟悉接待计划和所带团队情况,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公司)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二)在接待中,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清点游客人数,防止客人走失或被“黑导游”接走;
(三)随时随地提醒客人注意人身、财物安全,遇有客人财物被盗、丢失或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就近报案;
(四)对客人患病、受伤、死亡等重大突发事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和报告;
(五)如发现游客中有危害国家利益或做出与一般游客不相符的言、行等可疑情况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接待单位租借的导游参与接待,视同本单位的导游承担其安全责任。租借导游双方有书面安全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导游应协助船只做好所带游客在游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游客不漂流而在游船上休息停留的,接待社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其安全。
第三十五条 在乘车过程中,导游必须做到:
(一)提醒司机检查好车辆状况,如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更换车辆;
(二)要求客人在车子停稳后再上下车,清点人数到齐后再示意司机开车,协助行动不便的客人上下车,客人上齐后,必须先介绍乘车安全注意事项即客人不得将头、手、脚伸出窗外,在行驶过程中,禁止客人在车内群起群立来回走动;
(三)车在运行中,不得和司机攀谈,更不能允许团外之人上车随团活动;
(四)不能催促司机抢时间,遇有特殊情况(下雨、下雪道路坡大、施工等),要主动提醒司机注意安全。
第三十六条 在进行高风险旅游项目过程中导游员必须做到:
(一)向游客介绍该种旅游项目安全常识及注意事项;
(二) 签定好本次旅游的安全责任书;
(三) 不准向游客明示或暗示索要小费和物品,更不能在游览过程中从事经营活动,危及旅游安全;
(四) 禁止游客站在危险地方照像;
第三十七条 游客在游览、购物、观看文娱节目时,导游员必须做到:
(一)随时随地清点人数,特别是在拐弯抹角处要慢行,等后面的游客上来后再走;
(二)对行动不便,爱拍照,喜欢独自遛跶的游客,导游要做到心中有数,做到既能满足游客的要求,又要不掉游客;
(三)引导游客在定点摊位购物,但不准向摊主强行索取回扣。遇有强买强卖或尾随兜售的小商贩兜售时,要敢于上前制止;
(四)坚持陪同游客观看文娱节目,不得离开游客干别的事,及时掌握演出中退场的游客去向;遇有本团以外的人随团观看文娱节目,一经发现弄清其来历并劝其离开,事后要报告。
第三十八条 游客在就餐时,导游员必须做到:
(一)在用餐中,若发现饭菜、饮料、水果等不卫生或有异味、变质时,迅速与餐厅经理沟通,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餐厅用破口的杯、盘、碗为游客提供服务时,应立即提出更换;
(三)就餐后,如发现游客中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时,要及时把游客送往医院,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