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名镇创建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51号)及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关于开展湖北旅游名村创建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社会[2009]186号)精神,参考国内部分地方特色旅游村(旅游名村)示范评定办法,制定湖北旅游名村评定验收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表)。
二、湖北旅游名村是指村域内具有或依托较为丰富的生态文化旅游资源,以特色农村风貌、人文遗迹、民俗风情、农业生产体验、特色农产品等为旅游吸引物,旅游基础设施完善,交通区位条件优越,旅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明显的旅游乡村。
三、“湖北旅游名村”创建评定验收命名实行“设定标准、自愿创建、达标验收、成熟一批、命名一批”的原则。评定验收首先由创建试点村或其他行政建制村对照评定标准组织自评,报县(市、区)政府组织初评,初评得分较高的由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书面评定验收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包括请示文件、旅游名村创建情况及工作成效、县(市、区)政府自评报告书及初评评分表)等。省评定验收工作由省旅游局牵头,联合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组成验收评定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报省政府审定并命名。
四、评定标准主要由特色景观资源、旅游经济效益、规划与建设、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服务、旅游安全、资源保护、人居环境、综合管理等9个部分组成。
1、特色景观资源主要包括景观资源、特色价值与知名度。
2、旅游经济效益主要包括游客规模、旅游收入与旅游就业。
3、规划与建设主要包括用地布局、土地利用、镇村建设、历史街区保护等。
4、旅游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区位条件、道路交通、给排水、供电、通讯、旅游厕所、防灾减灾等。
5、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住宿、餐饮、游览、购物等。
6、旅游安全主要包括安全设施、制度、管理和人员等。
7、资源保护主要包括保护内容、机制、制度和资金等。
8、人居环境主要包括环境、卫生、文化娱乐、精神文明等。
9、综合管理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人员等。
以上评定项目均赋以一定分值,特色景观资源50分,旅游经济效益40分,规划与建设34分,旅游基础设施45分,旅游服务45分,旅游安全18分,资源保护24分,人居环境24分,综合管理20分,共计300分。
五、验收评定得分满分为300分,综合得分270分以上由省政府命名为“湖北旅游名村”荣誉称号,综合得分250-270分为“湖北旅游名村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附件:湖北旅游名村创建评定标准及办法(试行)